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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112/1/11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內文出處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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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1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11日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此次主要修正內容為增訂金屬合金類食品容器具之材質及溶出試驗標準,並酌修現行標準第二條之文字敘述。此案已歷經60日之評論期,踐行預告程序,即自公告發布日起實施,發布日後於市面流通之產品,應符合新訂標準。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修正總說明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二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二年八 月二十日。為強化金屬合金類材質之管理,並使部分標準之條文敘述更為明確,避免適用疑義等,衛生福利部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法源依據名稱。(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有關塑膠容器不得回收使用之管理規定文字,強化適用範圍之敘述。(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針對各類材質之試驗項目規定,移列改以附表呈現,並增訂金屬合金材質之材質試驗及溶出            試驗項目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增訂金屬合金材質之試驗項目規定

金屬合金類材質因普遍具有耐熱、耐腐蝕、易導熱等特性,廣泛作為食品容器具用途,為加強該類材質產品之管理,衛生福利部參考國際間較為嚴格之規定,擴大管理對象,從「金屬罐」擴及至所有「金屬合金類」材質,並加嚴相關管理規定,包括強化金屬材質之材質試驗規定,增訂金屬合金類之重金屬溶出試驗規定等。
 

修正有關塑膠容器不得回收使用之管理規定

針對第二條修正有關塑膠容器不得回收使用之管理規定文字,衛生福利部再次強調,本條文原即禁止塑膠製食品容器具回收清洗後,作為新包材再重新包裝為新的食品販售,本次修正僅為酌修敘述,並未變更管理範圍。食品工廠及餐飲業利用塑膠材質容器作為暫時性儲存、展示、運輸等之盛裝載體用途者,得在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前提下重複使用,必要時,應個案提送容器具之回收清洗及管理計畫,以確認其重複清洗使用之衛生安全,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之規定。
 
另外,基於循環經濟及環境永續發展,衛生福利部已針對新興之回收再製技術定有相關申請指引,通過個案審查後,以特定的塑膠食品容器具回收再製之酯粒作為原料,所產製之塑膠食品容器具,仍應符合衛生標準之規定。
 
針對本次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衛生福利部以全面重新檢視及評估,未來將逐步修正相關規定,使管理政策與時俱進、更符合實際需求。

※ 本網站內容截取自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新聞,如針對新聞內容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主管機關洽詢,衛生福利部保有最終解釋權。
 

引用資料來源 : 

關鍵字: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金屬合金材質 #塑膠容器不得回收使用